2013年9月15日 星期日

施教的權利還是學習的權利﹖_1989

施教的權利還是學習的權利﹖

王健文 《首都早報》1989.6.29


除非是在合理的契約的條件下,得到了對方的許諾,否則,沒有一個人或團體可以對另一個人享有什麼權利。人生而自由,人有權決定他自己的生命形態,旁人可以提供參考,卻不能剝奪他自己抉擇的權利。
當我們提到「教育」時,這當中至少涉及了兩個人,在「教育」活動中,有施教者和受教者這兩種角色。「教」和「育」這兩個字眼原就帶有某極程度的不平等色彩﹕施教者是主體,受教者是客體;施教者的地位高於受教者,從而「教育」活動的中心在於施教者。無論「教育」的表面主張是什麼(即使所宣稱的是要維護或增進受教者的利益),在本質上終究是訴諸施教者的利益。國家要教育國民成為它所想要的好公民,為的是國家;父母教育子女成為他們自己心目中的理想或有用的人,事實上為的是父母心中的子女未來圖像。
這種以施教者為中心的思維模式,讓我們在討論教育活動中的權利問題時把重點放在施教的權利(力)上頭。但是,如果我們把眼光移轉到「受教者」身上,那麼,「教育」活動變成了「學習」活動;「受教者」和「施教者」變成了「學習者」與「學習的對象」,於是在「學習」活動中,學習者成為主體,那麼加施教權利(力)的問隨而消失,或至少成為次要的問題,「學習權」卻突出成為主要問題。
《莊子》〈人間世〉中曾引孔子的話說,子之愛親和臣之事君,是天下的兩個大戒.無所逃於天地。如果改用現代語言來說,現代人之於父母,國家,仍是無所逃於天地。除了極少數特殊情形外,我們很難想像一個沒有國籍的人、也難以想像一個人生而離開父母而自生自滅。因為人之於父母和國家的關係無所逃於天地,所以每個人的成長、學習過程中,便與這兩者脫離不了干係。但是現代人之於父母和國家的關係和莊子的時代有個重大的差異,在《莊子》〈人間世〉的那段話中,君和親是主體,臣和子則從屬於君親,不具主體地位。現代人之於父母與國家,則當是互為主體,不發生主從關係。人的學習活動,就他的父母和國家的立場言,可以是他們(或它)幫助他學習的活動,也可以是他們(或它)的教育活動。父母對子女有一定意義和形式的期望,國家對人民亦然、當兩者有任何衝突時,在教育活動的意義下,就產生了國家和父母的施教權利(力)之爭。但是,如果我們採取學習活動的意義,所謂施教權利(力)之爭能具有什麼意義呢﹖
以「施教者」為主體的「教育」活動,不論其表面主張如何,無疑地,他們「教育」的真正目標是為了自己,而受教者在「教育」活動中喪失了他的主體地位。於是教育與學習成為父母第二階段的創造一在賦予子女生命後,還要型塑他們的生命形態;教育與學習也成了國家為維護其存在及其存在目標的手段。但是,人的生命的開始,並不是經過他的同意.選擇了某兩個人作為他的父母。如果我們承認每個生命都有他獨立的尊嚴,那麼所謂父母的施教權利(力)的基礎是什麼﹖而國家在現代政冶理念中,是經由人民自由意志的同意和參與創造而成。當一個人還不具有獨立判斷的基本思考能力時,他無法獨立思考,自主地加入任何一個國家。個人在成年成為公民以前,雖然他名義上是某國國民,但嚴格地說,他還不太能算是這個國家「真正」的國民。如果一個人正式成為國家的公民,根據公民和國家的約定,他自然必須承擔某些特定內容的權利義務(這些權利義務以憲法為準則),但在這以前,國家對他能有什麼施教權利(力)呢﹖
基於每個人都有其獨立的生命尊嚴,能夠自主地決定他要怎麼活的理念.我以為應該捨棄以施教者為主體的教育活動的思維模式,改為以學習者為主體的學習活動。人的學習權是與生俱來的權利,不可剝奪。學習的內容不能有任何限制。即使在他成為某一社會的正式成員之後(譬如國家的公民),他的學習對象與內容仍不得有任何限制,限制的只是社會公約中規範的某些行為實踐而已。而父母.或者基於愛心,或者基於生了子女之後最根本的責任和負擔,應該扮演保障子女學習權的角色。他們唯一合法的權利,只是當任何力量(包括國家)傷害到其子女學習權的時候,作為最關懷子女與和子女最親近的人,他們暫時以子女代理人的身分,維護子女的學習權,如此而已。而這樣的代理人身分,到子女具有一定獨立思考判斷能力時,就自然解除。

附記:

報禁解除,民進黨大老康寧祥創辦《首都早報》,向來與黨外交好的好友薛化元向我邀稿,他策畫的一個主題是關於教育權的討論。當時的我對教育問題瞭解不深,只是很簡單的一個想法,應該要翻轉教育中的主客關係。談教育權,始終是從施教者的立場出發,唯有改變視角,以學習者為主體,才是教育改革的關鍵樞紐。
當時為了寫文章,不成熟地匆匆鋪陳想法。事隔多年,我對學習與教育的態度沒有根本改變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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